(2022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当按时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报秘书处审核,再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通过各种合作渠道征集符合本基金会发展目标的项目,并对资助、实施的项目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专业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基于自身业务范围和使命愿景所制定框架,项目内容的设计需具备良好的公益性;
(二)项目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性,具备在专门领域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与能力;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四)项目应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基于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可以在相关领域中产生持续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由理事会评审,重大项目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中所确定的当年度重大项目;
(二)单项年度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项目;
(三)涉外项目;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外的项目属于非重大项目,非重大项目的立项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评审。
第九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所处专业领域,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外部的项目顾问小组,并参与到项目的评审、研讨以及专业能力提升的工作中。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全过程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管理制度,每个项目有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作团队,承担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需要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地域和时间、受益对象、项目进度安排、宣传计划、项目预算、可行性及其团队介绍、机构基本信息等。《项目申请书》应作为立项评审文件的附件,并根据基金会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项目选择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邀请顾问小组中的相关专家协助。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十五条 基金会自主运作的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基金会发展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
第十八条 积极实行项目诚信公开承诺制度,不断提升项目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一)目标明确:每个项目有明确的目标,并且在项目执行管理过程中不偏离这些目标;
(二)设计清晰:每个项目对项目活动、开展计划、产出成果等都有具体清晰的描述;
(三)过程可控:项目执行按方案进行,允许项目进度在适度和可控范围内进行调整;
(四)评估有效:项目目标成果可以被衡量与评估,且评估结果能为项目及机构未来的调整、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五)信息公开: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机构硬盘以及网络共享项目信息及文件,用于内部信息公开。并且同时通过网站、简报以及微信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公开项目信息;
(六)全程监管:对资助、实施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确保项目按方案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作团队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评估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需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制订其所负责的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草案,报秘书长审核后,统一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在预算20%以下,报理事长审批;调整金额在预算20%以上须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团队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为基金会或项目的利益,不会使用项目任何专有信息及秘密信息,未获得基金会的特别授权不得对外(包括按照基金会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的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任何专有信息及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向秘书长、理事长反馈项目实施效果,提交客观详尽的项目总结报告,重大项目由理事会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记录项目过程材料,保存材料使用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团队应组织充分挖掘项目成果,进行有效传播,唤醒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热情,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美好进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部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等,经基金会财务确认、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及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基金会财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审计。项目评估和审计在每一个项目终期拨款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中期、终期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项目及财务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将会同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评估意见或财务审计后,提请付款申请进行拨款。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或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的要求)提交项目报告,基金会项目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如有调整或整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三十五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履行基金会内部报告职责;基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束阶段,基金会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项目的完成程度和项目资金总量,决定是否要开展第三方项目评估,包括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之后,需要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项目评估过程及结论均须书面形式并随时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项确认,并由秘书处报送理事长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
第四十条 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全面、规范、价值的原则,项目从立项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均需公示,需按照统一公示模板进行,尤其是具有社会价值和行业的项目信息需要及时公示。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是基金会信息发布负责人,项目重大信息公示需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民政局事先报备。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根据项目结项报告的情况,对被资助机构或项目执行方进行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支出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含)的;
2.项目运作持续时间超过3 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