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时间:2023-07-10 14:22:57 1689920577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帐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4)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5)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9)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10)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1)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
    (12)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帐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可以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