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0 14:24:39 1689920679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专项基金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其捐赠款项。

第三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或个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规划和运行方案;
    (三)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发起人背景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专项基金批准设立后,由基金会起草“关于成立××基金的决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并在基金会官网进行公告。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在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后三日内一次性捐赠到基金会账户。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需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主要约定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捐赠,基金会按照约定执行专项基金的任务及内容。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发起人、捐赠人可通过管理委员会的方式参与专项基金的运作管理。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发起人、捐赠人与基金会具体商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基金会委派或推荐的人员担任,捐赠人可推荐副主任或秘书长等人选。管理委员会组成及成员任命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专项基金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代表专项基金对外签署所有协议。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专项基金设立后,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基金会要强化专项基金的过程管理,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公开、考核评估、退出机制、档案管理等。基金会项目部专门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对接、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开展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对外募款、开展公益项目、对外宣传等)时,需事先上报基金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宗旨、目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基金会负责,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立财务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管委会确定后,由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从发起资金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按不高于10%比例提取管理经费,用于基金会管理成本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专项基金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开展自查、清理整顿工作,对于业务活动不足、运行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或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专项基金进行及时检查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期限届满或已完成设定的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专项基金没有捐赠资金到账或专项基金资金余额低于10万元,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有关工作,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章程》、《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基金会规章制度,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金会应当决定终止;

(六)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捐赠协议内容,或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应当决定终止。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发起人或捐赠人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进行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