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01 15:52:12 浏览:

 

20228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秘书处行政部是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对社会招聘。

第六条  基金会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三)组织人员面试、复试等;

(四)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报理事长批示;

(五)基金会副秘书长、内设部门负责人拟聘任人员由秘书长确定后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

1.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

1.基金会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2.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

(四)劳动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月连续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或者半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合同期内发表对党和国家、对社会、对本会不当言论的;

(4)乙方未尽保密责任,违反甲方保密制度的等);

(5)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

(8)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9)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可以应乙方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章  试用

第九条  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基金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 试用期

1.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予转正。

2.试用期考核

1)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并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2)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3.提前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可提前结束试用。

 

第四章  迁调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者服务地点。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

第十三条  员工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1.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行政部存档。

2.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基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经综合考察后,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行政部存档。

第十四条  行政部开具《调动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由部门发放至相关人员,并安排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工作之需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7 日为限。

 

第五章  晋升

第十六条  理事长、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十七条  晋升原则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  晋升标准

1.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2.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3.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能力;

4.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九条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章  交卸手续

第二十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卸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卸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1.未办及未了事项;

2.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3.公有财务。

 

第七章  离(停)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公检法等国家行政机关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报秘书长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本基金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指挥与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尊重基金会信誉,除办理本基金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基金会名义。

第三十条  员工执行职务时, 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一条  员工处理业务,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

第三十二条  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名誉之行为。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拨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