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01 15:53:01 浏览:

(2022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宗旨、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资金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章程使命及捐赠者的意向。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制定实施,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秘书长为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全面领导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收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万元(含)以下公益收支、1万元(含)以下行政收支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至60万元(含)公益收支、1万元至30万元(含)行政收支由理事长审批;60万元以上公益收支、30万元以上行政收支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收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如需调整,按本制度第七条的流程执行,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同意后报理事会。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帐面金额相符。
    第十一条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注明款项来源,不得坐支现金,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 现金报销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物品、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十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第五章  支票管理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保管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方可到银行取款。
    第十六条 凡支出金额在 2000 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发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用途、日期、限额,并及时进行登记。使用转账支票必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方可到银行汇款。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七条 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订在原始凭证序号中,妥善保管,不准将支票乱扔乱放。
    第十八条 对于外单位付来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认真遵守执行有关财政部对发票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章  捐赠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在实施过程中,将随国家政策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八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培训费、办公用品、设备仪器的购置、水电取暖费用、家具的购置等由行政部制定用款计划,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并在实施中负责审批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切收支业务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制度规定的内容。对于各项开支,经办人员要注意识别票据的合法性,大小写数字要相符、数据要真实、内容要完整、字迹要清楚、无伪造涂改、收款单位的签章齐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凡购买物品的,“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三方签字,并附原始购物清单。
    第三十条 购买物品须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为:凡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均属于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视为低值易耗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采取由财务部总管与部门分管相结合的两级管理办法。即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造册登记,实行宏观管理;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终由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部门做出计划报行政部汇总,经领导批准后再行购置。
    第三十六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业务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秘书处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