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强化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1、修改章程;
2、理事会换届选举;
3、变更登记;
4、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5、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6、涉外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首先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最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证照的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