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基金会员工薪酬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产生与构成
第五条 基金会员工岗位等级分为两类,M类、A类,具体如下:
M类序列岗位目前主要包括:专职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专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A类序列岗位目前主要包括:普通员工、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基金会采取结构工资体系,员工预发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按工作完成目标值情况、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员工薪资以人民币形式发放,基金会选择银行借记卡方式发放。
第九条 员工试用期按月标准工资的80%发放。
第十条 员工工资在次月12日发放,如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
第十七条 病假有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为完成公益活动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龄1-5年者带薪休假3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
第二十一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假、缺勤、旷工期间的工资计算依照基金会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