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
为加强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刻制。
(三)遗失印章的补办,由秘书处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四)秘书处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三、印章的保管
(一)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安排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安排专人保管。
(二)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秘书长、理事长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所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使用
1、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3、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委托书、证明、介绍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等。
4、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5、以基金会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6、其他需使用基金会公章的事项。
(二)财务专用章使用
适用于基金会财务部门出具的各类文件。
(三)发票专用章使用
以基金会名义向捐赠方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1、审批流程:
经办人提交公章使用审批表→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示
2、印章专管员需严格核查审批表中的签字内容,并确定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造册。
3、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4、使用基金会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二)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履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2、要有领导的意见。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严禁随意携带公章外出,如果因工作需要带公章外出,需填写借章使用申请单,并经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印章专管员有权拒绝:
1、公章使用审批表上没有经理事长签字。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基金会员工。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领导或由理事长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二)秘书处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按程序用印。
3、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基金会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秘书处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秘书处出具证明,经理事会同意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更换。
(三)秘书处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理事长批准后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向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八、其他事项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