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发挥志愿者服务作用,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认同基金会的使命、宗旨和价值观,自愿贡献个人时间、技能、知识等资源,为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士。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志愿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热心公益慈善,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 认同基金会的使命、宗旨和价值观;
(三) 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四) 具备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 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相关的培训;
(四)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所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 优先享有参加基金会相关公益活动的权利;
(七) 获得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二)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 服从基金会的管理和安排,自觉遵守志愿者管理办法,认真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四) 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
(六)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退出
第六条 志愿者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和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志愿者经本基金会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后,即可成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志愿者如需终止在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需通知基金会并经确认后,可退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志愿者如有违反基金会的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基金会有权作出终止使用此志愿者的决定。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基金会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志愿者招募、服务、评价、退出等方面,对志愿者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行政部承担志愿者招募、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建立志愿者信息库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以下服务及支持:
(一) 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岗前培训;
(二) 做好志愿者服务记录,为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书或证明;
(三)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荣誉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