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捐赠财产及基金会各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二)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
(三)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四)基金会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五)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章程、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以及基金会中主要决策、监管、任职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重大公益项目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础上,本基金会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还将公开更多信息:
(一)保值增值报告、专项基金管理报告等专业性报告信息;
(二)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上交的年检报告、各种性质和形式的评估所要求的信息、基金会自行向社会披露的静态或动态信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凡对基金会工作和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活动,需及时向社会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 基金会公布重大事项;
(二) 项目的启动仪式及主要公益活动;
(三) 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原则,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途径:通过基金会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其他、主管部门认可或要求的其他公开方式。
(三)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将拟定的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上报秘书长和理事长,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由指定专人负责上传更新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核程序,重要信息的披露应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对已公开信息修改的披露事宜由秘书长和理事长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基金会查询有关慈善捐助信息,基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的具体发布,并及时将信息文件登记归档。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